注册号:3678025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46号 - 申请人:江苏采木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汇丰朴道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80252号“采木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46号

       

      申请人:江苏采木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汇丰朴道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嘉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252号“采木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创意独特,显著性强,易于识别,相关公众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原申请人及其股东为其新设立的“江苏采木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申请商标是为保护新公司而申请的,其注册有利于保护工业互联网的品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江苏采木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采木网”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