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08736号“掘金法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10号
申请人:北京掘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8736号“掘金法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第22721148号“掘金知产”商标、第35240031号“掘金”商标、第23661941号“掘金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表示同意与申请商标实现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各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