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米利恩MIRY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543055号“米利恩MIRY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98号

       

      申请人:福州瀚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3055号“米利恩MIRY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1593号“玛利亚城堡 MARY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先参照判例表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代表商标近似,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参考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