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20959474号“viginki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00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思百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0日对第20959474号“vigin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互联网教育公司,于2013年创立。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及宣传,申请人核心商标“VIPKID”已发展为在线少儿英语行业的第一品牌,拥有超过60万注册用户和5000多名外教老师,“VIPKID”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369685号“VIP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99799号“VIP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56505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56510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在线少儿英语教育”服务上未在中国注册的“VIPKID”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vipkid”域名权益。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商标注册手段,将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VIPKID集团的简介、官网截图、相关记事的新闻报道;
2.2016年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3.2013年至2018年申请人及其“VIPKID”品牌所获荣誉;
4.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5.宣传推官合同及交易凭证;
6.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
7.“VIPKID”分众楼宇检查报告;
8.户外广告检查报告、投放数据、按城市归类的广告位列表
9.2015-2016年申请人广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申请人公众号文章截图及公证书、文章列表;
11.新浪微博推广信息列表及微博内容截图;
12.视频广告;
13.2015年-2016年申请人销售专项审计报告;
14.2015年1月-2016年11月的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及搜狐教育的报道、艾瑞咨询研究报告;
15.“VIPKID公益课堂”、“北美外交进乡村课堂的公益课项目”的介绍
16.产品手册、教学材料及产生产品;
17.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注册统计列表;
18.“VIPKID”商标在境外的注册申请保护记录;
19.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申请人使用的合同;
20.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8月12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职业再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在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viginkids”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VIPKID”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上区别明显,使得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依据和给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双方商标区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VIPKID”系列商标整体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对“VIPKID”系列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即便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也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www.vipkid.com.cn”域名整体区别明显,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导致申请人的域名权益受到损害,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