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BI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579H2号“ORBI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40号

       

      申请人:ROMACO INNOJET GMBH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71579H2号“ORBI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5479号“ORB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80183号“ORB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64959号“orbitec lampes compos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三件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并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商标可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的共存协议,考虑到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等方面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可共存,故三件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