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R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912号“CRE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6号

       

      申请人:MINERALS & FUEL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912号“CR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9452号“思美特板 CEMENT BO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建筑用石粉;水泥;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板;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石棉水泥瓦”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85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建筑用石粉;水泥;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板;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石棉水泥瓦”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