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381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10号 - 申请人:慧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338133号“INTELLIGENCE CHANGES

    EVERYTH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10号

       

      申请人:慧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133号“INTELLIGENCE CHANGES EVERY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很强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被核准注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INTELLIGENCE CHANGES EVERYTHING”可译为“智力改变任何事”,其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应有的显著特征。由于商标保护遵循地域保护原则,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