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725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3号 - 申请人:亿度慧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172562号“摩比网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3号

       

      申请人:亿度慧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2562号“摩比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2343号“摩比坊 M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6321号“摩比积分 MOBIIIIII WWW.MYBV.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店铺资料、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摩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