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8353984号“永利棋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75号
申请人:厦门川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3984号“永利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9528号“永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永利棋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永利”,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连接到远程信息处理网络的计算机传送信息;视听领域的信息传送;为计算机用户之间传送信息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光纤通讯;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