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331752号“白云家具 现代美学/功能门窗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42号
申请人:重庆德统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752号“白云家具 现代美学/功能门窗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459043号“白雲Bai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4642号“白云清洁 BAIYUN CLEA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21650号“白云水玉 Y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47790号“白云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77397号“白云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01003A号“白云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00090号“Cloud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444674号“云朵纱 cloud yarn及图”商(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700885号“CLOUD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047069号“云家居 clouds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823495号“晶晶•云踪 CLOU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096266号“CLOU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837051号“Clou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279892号“CLOUD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其中,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家具的塑料缘饰、门用非金属附件、楼梯地毯固定杆、室内百叶帘、展示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制或塑料制招牌、枕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十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家具的塑料缘饰、门用非金属附件、楼梯地毯固定杆、室内百叶帘、展示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制或塑料制招牌、枕头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家具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十、十一、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白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CLOUD”,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