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638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71号 - 申请人:广州慧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8263828号“VIS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71号

       

      申请人:广州慧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3828号“VI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6111号“VIS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VISEE”与引证商标外文“VISHEE”仅相差一个字母,两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SaaS)”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