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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7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64号 - 申请人:DURR AKTIENGESELLSCHAFT

时间:2020-08-1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7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64号

       

      申请人:DURR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5764号“电子模特MOOEL及图”商标、第16253549号“宣弘智能XUANHOME及图”商标、第10811177号“FREE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撤三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温度传感器;云计算软件;通信接口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数字传感器;气体探测装置;数控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立体声装置;扩音器;投币启动的电视机机械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智能手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探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