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923809号“远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59号
申请人:佛山市月夜喜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809号“远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444号“远洋”商标、第9324173号“远洋装饰 缔造绿色建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远洋”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远洋”、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文字部分“远洋装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沙发;木制或塑料制箱;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软木工艺品;非金属挂衣钩;枕头;板条式室内遮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缆和管道用塑料夹;镜子(玻璃镜);树脂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子(靠垫);窗帘用塑料滑轮;柳条制品;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