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N MAKES MAX M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3682687号“MAN MAKES MAX M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10号

       

      申请人:王强
      委托代理人:嘉兴品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2687号“MAN MAKES MAX M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4297号“M3 Fair”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