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222505号“好咪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23号
申请人:邵杰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505号“好咪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281059号“好咪道”商标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