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4582598号“ZENSE BY PI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36号
申请人:北京小鸟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598号“ZENSE BY P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5128号“IZ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013842号“Z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7032号“Z-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