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3394802号“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14号
申请人:黄山誉恒优创暖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4802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91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10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45504号“淮鑫HU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42189号“万创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采矿;采石服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维修电力线路;商品房建造;防锈”服务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为“照相器材修理,橡胶轮胎修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H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安装和修理”复审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