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279188号“信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67号

       

      申请人:泉州信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市闽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9188号“信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353号“福信F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1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