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1599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71号

       

      申请人:山东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9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