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914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45号 - 申请人:珠海智加物联网络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4391453号“Z+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45号

       

      申请人:珠海智加物联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1453号“Z+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99378号“ZIOT”商标、第32742348号“ZioT及图”商标、第277899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控制板(电),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在先申请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生物芯片,望远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学习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ZLOT”。申请商标“Z+iot”与引证商标一“ZIOT”及引证商标三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公告牌,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生物芯片,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