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212073号“爱思益求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89号
申请人:北京爱思益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2073号“爱思益求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6662号“益爱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79941号“爱思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爱思益”与引证商标一“益爱思”、引证商标二“爱思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