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410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86号 - 申请人: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741077号“中电电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86号

       

      申请人: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077号“中电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458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0915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0104号“中电;CE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15209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29317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42951号“中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15214号“中电光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98406号“中电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309277号“中电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八、九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电电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中电”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汉字部分“中电”、七“中电光伏”、八“中电云网”在含义、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线圈、配电箱(电)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电线圈、母线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