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789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63号 - 申请人:易建特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778983号“易建特E-J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63号

       

      申请人:易建特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983号“易建特E-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729号“易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17876号“E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76676号“e-jet16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45804号“FU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著作权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