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EENY BEE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4326158号“WEENY BEE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79号

       

      申请人:喜秘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大连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6158号“WEENY BEE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7064号“WEENY  BEE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果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在咖啡;蜂蜜;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咖啡;蜂蜜;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