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991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07号 - 申请人: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3991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07号

       

      申请人: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磐安凯福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9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52080号“NOBI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5069号“红蝶 RED BUTTE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印刷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洗液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