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138894号“必扑 庭院智能灭蚊系统 BI PU
ANTI MOSQUI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38号
申请人:青岛必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894号“必扑 庭院智能灭蚊系统 BI PU ANTI MOSQUI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9640号“久立 JI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5281号“海昌 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