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皇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66616号“爱皇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满饰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6616号“爱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从事珠宝镶嵌类首饰设计研发、制造于加工型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在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品牌名称与其相关的英文品牌名称一一对应,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指代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6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含义及视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