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84905号“GOLDEN M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53号
申请人:威海亚达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华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4905号“GOLDEN M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209102号“GOLDEN MEAN”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