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ARL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38611号“DAR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77号

       

      申请人: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烁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8611号“DAR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824332号“DARLING”商标、第32828270号“DARLING A GIFT OF HEART”商标、第30415285号“DARLING GROUP”商标、第35504110号“DARLING GROUP”商标、第9221162号“DELIN DARLING”商标、第17714329号“丹宁 DARLING”商标、第33352622号“柯林+ DARLING”商标、第17569483号“花点食间 DARLING TIME”商标、第12711600号“达俪 DARLING”商标、第26772418号“黛瑞茵 DAROLIN”商标、第6451178号“鼎铃;DEARLIN”商标、第10279414号“DAR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九、十、十一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是驳回状态。引证商标五、八无效之前,引证商标一、六、八、九、十、十一申请后均被核准,申请商标应该获得核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一至四、六、八至十二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