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301968号“TH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75号
申请人:哈特.康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1968号“TH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5079号“宏全公司 THC及图”商标、第10551329号“宏全公司 THC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0517号“T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注销信息、在先相关案件及判决。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除“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