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4274709号“凯文凯利 Kevin Kell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施亮
申请人因第4274709号“凯文凯利 Kevin Kel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848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在“银行;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名下商标的使用、宣传和维护企业一贯重视并持之以恒的进行了巨大的资金投入在商标的宣传和维护上。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8年3月13日。复审商标经两次变更所有人名义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银行”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