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072971号“妈妈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68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2971号“妈妈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84706号“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14869号“妈妈制造 MOM HAND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26036号“妈妈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60678号“妈妈拼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公益使用记录材料、所获荣誉、参加活动报道及照片、新闻稿截图、百度搜索截图、母婴行业峰会演讲现场照片、著作权登记申请代理协议及相应票据、申请人与上海亚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驳回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绘图机、导航仪器、眼镜、电子公告牌、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妈妈头条”与引证商标一“妈妈”、引证商标四“妈妈拼团”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