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S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986369H号“CES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51号

       

      申请人:JOIMA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86369H号“CES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90976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威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