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010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34号 - 申请人:天津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01031号“云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34号

       

      申请人:天津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1031号“云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8407号“吾桑WUS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2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945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17995号“YOUYOU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470号“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51249号“DEER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739号“鹿牌DEER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职友集中有关天津小蚁科技有限公司快驴进货事业部的相关网页、百度百科中有关快驴的资料、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