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844344号“百度 AI 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92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4344号“百度 AI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9985号“爱善 Ai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95941号“百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百度”及英文“AI City”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百渡”、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英文“Ai City”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