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976289号“三商化妆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55号
申请人:傅汉元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6289号“三商化妆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43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与第24698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