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50920号“青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28号
申请人:济宁星灿地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0920号“青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1563号“青云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青雲”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青云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