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66681号“佳茉莉JAMILY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58号
申请人:苏州优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6681号“佳茉莉JAMIL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55570号“JIAMILY”商标、第14505795号“GDSZYINGHUA”商标、第14082414号“图形”商标、第19536636号“SAKURA及图”商标、第14987950号“色彩传奇COLOR LEGEND”商标、第23061294号“图形”商标、第29407507号“图形”商标、第15156659号“烟精通及图”商标、第14757738号“汇和城WELLCITY”商标、第27294032号“贷我花DAIWOHUA.COM”商标、第2306129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