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745318号“百度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07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5318号“百度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8279号“爱尔家佳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0084号“AIR 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3341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32586号“AIR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73239号“AIRWE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85973号“AI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85016号“思普林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32110号“速递易 SP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59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916113号“奋铝FE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90447号“易高家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引证商标“百度”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七已分别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342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157号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七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百度”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竹木工艺品外的画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百度AIR”与引证商标三“百度”、引证商标二、四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AIR”、引证商标五英文“airweave”、引证商标六“AIRS”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画框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