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30109号“GAW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36号
申请人: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109号“GAW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专业从事酒水进口的品牌,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产地证明、企业品牌介绍、授权使用书、产品的宣传使用、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AWLER”可以译为“高勒”,“高勒”位于南澳大利亚最著名的红酒产区芭萝莎谷内,将该标志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