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魅说 MAY 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1705754号“魅说 MAY S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47号

       

      申请人:南京佐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5754号“魅说 MAY 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9267号“美定MEIDING MA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3631号“Mays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33912号“么吖吖MAY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