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695134号“HIW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21号
申请人: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5134号“HI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HIWIN”是申请人自1989年成立以来即使用的英文商号和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7948号“HI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介绍、“HIWIN”标识在中国大陆内外的注册信息、销售资料、杂志广告资料、参展资料、杂志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水泥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名下其他“HIWIN”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