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尚永招商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74380号“尚永招商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38号

       

      申请人:上海尚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锦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4380号“尚永招商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969号“永尚及图”商标、第5874378号“永尚 YON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宣传资料、尚永网站、今日头条推广截图、百度推广截图、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7日第16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消费者亦存在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永尚”亦可被认读为“尚永”,与申请商标“尚永招商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除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