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Y辉越陶瓷HUIYUE CERA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659801号“HY辉越陶瓷HUIYUE

    CERA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94号

       

      申请人:佛山市欧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9801号“HY辉越陶瓷HUIYUE CER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3264号“洪雨 HY”商标、第27703196号“洪雨 HY”商标、第19113588号“翰雅  HY”商标、第15251526号“尚品豪雅 HY”商标、第12271722号“HY”商标、第10336664号“韩禹 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标签图片、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