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32379号“SPINELLI KILCOL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433号
申请人:斯拜恩科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379号“SPINELLI KILCOL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0916号“SPINELLI SK KILCOL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12月9日转让至申请人斯拜恩科林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