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71193号“美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56号

       

      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1193号“美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46967号“美力雅”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