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豫约车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498042号“豫约车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01号

       

      申请人:河南众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8042号“豫约车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873678号商标、第29036215号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