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MAGEE 186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982428号“MAGEE 186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18号

       

      申请人:玛玑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428号“MAGEE 186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1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6206127号商标、第8121707号商标、第8951809号商标、第8709392号商标、第18505653号商标、第6196778号商标、第12016279号商标、第8546283号商标、第3495587号商标、第70892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男式和女式服装、女式套服、男式套服、裙子、衬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围巾、披肩、服装带(衣服)、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围巾、披肩、服装带(衣服)、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