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r.Na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08906号“Dr.Na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99号

       

      申请人:健康共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8906号“Dr.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0842号、第9922661号、国际注册第9315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868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同的商品类似群组3006、3008至3010。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蜂胶、冰糖燕窝、糖、调味品、奶片(糖果)商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三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燕麦食品、谷粉、糕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有关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胶、冰糖燕窝、糖、调味品、奶片(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