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57432号“法兰饰家 FRAN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74号
申请人:潘鹏飞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432号“法兰饰家 FRAN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6798号商标、第12523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法兰饰家”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7日